庐山发生惨祸22人身亡
2005年3月7日,随着“三八”妇女节的来临,很多单位纷纷组织职工出游,而江西庐山景区太乙村是周边一些单位的首选。就在这天中午,太乙村下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核载15人,却实际载客44人的中巴车,坠下100多米高的山崖,造成死亡
小小的县城里,一时间哭声震天……
若干天之后,肇事司机的家属找到了作为律师的我。很多人劝我不要接这个案子,因为影响太坏。但我感到,尽管司机难辞其咎,但只要没有被真正定罪,他的责任就有可辩之处。
委托辩护何处着手
反复研究案卷材料――被告人供述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感到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经是确凿无疑的了。这个案子如此重大,要想翻盘太不现实。辩护的角度在哪里?在法庭上该辩些什么?我苦苦思索。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我终于见到了被告人――肇事司机。我惊讶地发现,被告人很老实,也有点糊涂,很多具体的事情一问三不知。他说死了这么多人自己当然有责任,坐牢也应该。但是说到具体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管理情况等,他居然全都搞不清楚。我苦笑着说,你这样的司机,迟早要出事。但他告诉我,发现刹车失灵后他极力想控制方向盘,甚至想把车辆撞向山壁,只是因为路上有一块石块颠了一下,所以车辆才摔下悬崖。
我当时脑子里犹如电光一闪,第一个辩护观点已经初步形成了!
事故发生以后,社会上传言司机在事发时跳车逃命,自己活了下来,却死了那么多乘客。因此,澄清事实应该是我辩护的第一点。由于肇事司机有把车子撞向山壁的想法,如果目的实现的话,死亡人数可以降到最低,但是司机死亡的可能性则大大增加。所以对他而言,已经决定牺牲自己保全大多数人了。尽管目的没有达到,不能减轻司机的罪责,但终究也可以向旁听群众说明司机的良苦用心,洗刷“司机跳车逃命”的谣言。
查阅案卷寻找线索
经过调查取证我得知,3月7日那天是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组织的登山活动,参与者绝大多数是保险业务员。由于天气预报3月8日会下雨,因此活动提前一天举行,很多业务员是在开早会的时候才临时得到通知去参加这个活动的。3月6日下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公交车队联系包车业务,双方约定,包车3辆跑太乙村接送,总共有150人左右,时间定在下午2点到5点之间。公交车队的农用中巴都是15座的,双方商定只跑一趟。
3月7日当天登山结束后,举行了拔河比赛。由于绳子居然被拔断了,选手们摔得鼻青脸肿。当时是上午10点左右。那些摔伤的人急着下山去就医,于是12点多的时候,组织者打电话给公交车队,要求司机提前接部分人下山。
根据掌握的这些情况,我的第二个辩护观点浮出水面:保险公司组织活动的混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防护设施不符标准系致命杀手
后来,我从交警在事故发生不到一个小时拍下的现场照片看到,路边的防护墩是花岗岩石块垒起来的,接缝处糊了水泥。在事故中,防护墩被撞散,车辆因此坠入悬崖。
我摘抄了案卷里的公路技术状况的数据,决定将这作为突破口,开始我的主要辩护观点:导致死亡人数众多的原因在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形同虚设。因为根据幸存者的讲述,车子撞上防护墩以后,在路边停留了10几秒,后来才坠下山崖。而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坠崖才死伤的,幸存者大多是在坠崖前弹出车厢,或者摔在地势较高的地方。
经过查阅与防护墩有关的一个个案例、一份份公路标准,我发现早在2004年,交通部就开展了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整治工作,而有关标准也早就出台。在这样的险要地段,交通防护设施应当是混凝土结构,并且应是有桩基的。
也就是说,假如事发地的防护墩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标准建造,很可能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决定抓住这一点做文章,从而减轻司机的责任。
司机接受7年刑罚不再上诉
开庭那天正好是事故发生整整半年,旁听群众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死难者家属和其他群众,大家都面色凝重。
庭审时,我按照设想的三个辩护观点为被告肇事司机进行了一一辩护。
不久,判决结果下来了,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单位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于我的辩护,当事人表示了认可,对判决他也表示不再上诉。
(《上海法治报》12.15 易胜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