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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产生争议,我该怎么办

2008-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8月,某脐橙公司与我签订《干部聘用合同》,聘用我为总经理,并在合同的“福利待遇”条款中约定我的年终奖为6万元。2008年6月,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依约给付年终奖。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年终是指“每一个自然年的年末”。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年终为整整一年,认为我没有工作满一年

,拒绝给付年终奖。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年终”通常的理解应该像你的理解一样,是“一年的终了”,即“每一自然年的年末”,依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的规定,“年终”也应该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解释。因此,《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中的“年终”都不能理解为“整整一年”或“周年”。据此,脐橙公司应该依约给付你“年终奖”,在脐橙公司拒付的情况下,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检察日报》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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