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低保享受城市标准
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委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农转非步伐,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到2020年,城乡接合部、新城周边以及乡镇中心区的农村地区全部实现城市社区管理。
2009年开始,北京山区无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全部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政策。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乡镇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民就业。
低收入家庭门槛提高
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将在现行3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达到家庭月人均收入410元。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从年人均1780元增至2040元。
低保标准调整,意味着2009年北京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97元,预计有37万低保边缘户明年被纳入救助范围,与23万低保人群一起可享受医疗、住房、教育等多方面的救助。
退休养老金增加
2009年起,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水平将由目前的每月1630元提高到每月1830元,人均月增200元。1月1日起,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月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700元,将于1月15日全部发放到位。
新标准规定: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满10年,年递增3.5元;低于基本养老金水平人员,月人均增加171元;享受100%退休待遇老工人,月人均增加361元;65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普调后,每月最高再增10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普调后,每月最高再增200元;退养人员退养费每月最高增加100元。
新标准主要向退休时间早、年龄较大、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照顾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等。首次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群倾斜,规定此类人群每人每月可“额外”获得60元养老金。
(《北京日报》《京华时报》2008.12.31汪丹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