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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令勿成放纵令

2009-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髓与灵魂。人的身份有不同,对社会贡献有大小,但谁违法犯罪,都要一视同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高管违法犯罪,同样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同样需要严惩,这才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假如以放纵企业高管违法犯罪为代价,换取所在企业安全,广大民众怎能安全?

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不好,取决于执法的平等公正程度,号召公安经侦部门“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这疑似对企业高管经济犯罪的容忍和放纵。“慎用令”一旦变成“放纵令”,违法犯罪的企业高管便会逍遥法外,普通公众却不能幸免,这只会助长企业高管经济犯罪。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高管经济犯罪并非都为了企业,有的甚至趁机钻空子,浑水摸鱼,大肆侵吞财物,中饱私囊。对这些人若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社会秩序便会遭到破坏,法律只会蒙羞。即便真是为了企业,为了员工,那也不能用经济犯罪的手段。因此对所有的企业高管,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都要同等严格执法。

(《广州日报》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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