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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出的非婚生子女索赔案

2009-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男友被撞身亡

2006年11月13日,家住江苏江阴市郊的吴林驾驶摩托车,带着怀孕6个月的女友丁芳去市妇幼保健院做检查。当摩托车行使至一岔道准备转弯时,一辆货物卡车从另一条道路上向正常行使的吴林冲来,“轰隆”一声,吴林一头栽倒在卡车下当场死亡,坐在吴林身后的丁芳受了点轻伤。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民开车时车速过快、疏于观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2月,丁芳在江阴市一家企业打工时与吴林结识一段时间后准备结婚,但因丁芳当年只有18周岁,不符合《婚姻法》“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于是两人同居生活,待丁芳到结婚年龄再登记结婚。2006年,丁芳怀孕。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张民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吴林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赡养费等费用数十万元。其间,丁芳以吴林配偶身份提出继承吴林赔偿金,但其和吴林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她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2007年2月,丁芳在医院生下一个大胖小子“龙龙”。

5个月后,丁芳找到肇事司机张民,要求他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娃的爹是被你撞死的,你要负责娃的抚养费。然而,张民以此事已经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为由,不肯赔偿一分钱。

  女友索赔

2007年9月,丁芳以孩子龙龙的身份将张民以及他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告上江阴市法院,索赔抚养费86661元。

而被告肇事司机张民认为,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由非法同居这一非法行为导致出生的婴儿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2008年11月,江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系吴林和丁芳的非婚生子女,与吴林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证明责任应当根据客观情况予以确定。

本案中因吴林死亡,无法通过亲子鉴定直接证明原告与吴林存在父子关系,但丁芳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医院出生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吴林与丁芳同居生活、原告在吴林死亡后三个月内出生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吴林和原告之间是父子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另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判决被告张民赔偿原告18年抚养费86661元,肇事车辆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说,吴林和丁芳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法同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青年不得未婚先孕,未婚先孕不是法律约束的范围,仅仅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畴。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工人日报》2008.12.29孟亚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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