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恋”同居 16年感情一场空
1989年,阿颖的前夫因为经济问题被判入狱,同年,她的父亲也因病去世,双重打击令她大病一场。苏先生是阿颖丈夫的朋友,在阿颖最困难的时候给了她无微不至的关心,还帮忙料理了父亲的后事。随后,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当时阿颖已
1990年元旦后不久,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1996年阿颖的前夫出狱,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阿颖和家人开始催促苏先生正式登记结婚。当时,在阿颖的眼里,苏先生的表现堪称“模范丈夫”:对自己好不说,对她和前夫的孩子也视同己出。先是送到德国留学,后来又转去澳大利亚。前后5年,光留学的各项费用就花去接近百万元。
当然,这也和苏先生在单位的节节高升有关。他从最初的普通办事员,一直升到党委书记。从1998年起,阿颖干脆辞去了营业员的工作,安心回家相“夫”教子。随着孩子出国留学,她的生活也过得十分闲适和安心。
但从2005年开始,阿颖越来越觉得自己的“丈夫”有点不对劲了。2005年7月,一个女人打来的电话,让她彻底意识到苏先生曾经说过的,周末不是学习就是培训的说辞,全是一派谎言。此后两人的关系急转直下,苏先生也彻底走出了阿颖的生活。后来她才从朋友处得知,苏先生和另一个女子已经登记结婚了。
分手之际,苏先生答应会给阿颖一定的补偿。
要求履行承诺 起诉未获支持
2005年底,苏先生委托朋友徐某与阿颖协商,要求彻底了结双方关系,并愿意支付120万元。徐某于2006年6月11日写下一张欠条给阿颖,欠条主要内容为:“我徐某欠阿颖壹佰贰拾万元正,从2006年一月起每月还阿颖壹万伍千元,年底多还贰万元,每年还款贰拾万元正……”
欠条写下后,阿颖陆续收到苏先生支付的9个月费用共13.5万元。之后其余的款项,却迟迟未见苏先生前来支付,无奈,阿颖只得把苏先生告到了法院。
因为欠条是徐某所写,因此她先起诉了徐某,在法院审理中,又追加苏先生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曾存在同居关系,但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的事实,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苏某某实际存在欠原告120万元的事实”。为此,法院不支持阿颖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明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90年,原告与被告苏先生从相识开始到同居生活,直至双方分手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底,被告苏先生对原告提出分手要求后,委托被告徐某与原告协商,要求彻底了结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并愿意作出经济补偿。原告同意彻底了结,经过双方的协商,被告苏先生支付原告120万元人民币……”“这说明法院已经查明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这笔钱不是莫须有的!”阿颖于是很快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这次她直接起诉苏先生,索要这笔分手费。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为与原告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结果对阿颖的诉请依旧是“不予支持”。
(《上海法治报》2008.12.29 陈宏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