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沈阳天地有限公司分4次在沈阳一家银行存入2000万元活期存款。然而从2006年4月开始,当该公司去银行办理转款时,银行却以计算机出了故障、工作人员不在等为由,拒绝支付存款,一直拖至同年5月18日才给予办理,并仅支付了4天共计881.52元活期存款利息。
2008年7月14日,沈阳天地有限公司将这家银行告上
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损失。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储蓄单位不能及时转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华每日电讯》1.6 范春生 刘军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