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林先生得知自己患上了肺癌已到晚期,便立下遗嘱。遗嘱中,林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居住的房屋卖掉后,除去借李女士的5万元医药费等其他费用,余款中70%赠
林先生去世后,龚女士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龚女士母子告上法院。
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林先生与李女士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由此,法院判决,从属于林先生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中先行归还李女士借款5万元,并扣除丧葬费等,余款由李女士继承70%,即115322.90元。
(《上海法治报》1.5 陈颖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