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高三学生谢某因欠交学费,被学校扣留准考证,没能参加高考,痛失可能进入大学的机会。直到高考结束,谢某的高考准考证还在学校“押着”,气愤的谢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学校赔偿。请问,谢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享受教育、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学校以谢某欠交学费为由拒绝发其准考证,侵犯了谢某受教育、参加考试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学校应当为其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负责。
另外,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谢某就读的高中依法应对谢某给予赔偿。
(《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