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余将父母放在奶奶家的2800元钱偷走,偷偷将这笔钱给了一个乞讨的老人,让老人做回家过年的路费。小余的母亲得知后,认为老人不该接受孩子的这笔钱,于是在街头找到了老人。老人却说,他虽然接受过2800元钱,但“认不出那个给钱的小姑娘了”。小余的父母与老乞丐吵了起来。
对此,北京律师李青山说,小余
今年才12岁,根据法律规定,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余将2800元钱赠送给乞讨的老人,虽然是出于好心,爱心无价,其善心也应得到呵护,但从法律上来讲,她将大笔的钱送给他人的行为与她的年龄和心智不相适应,超出了她的行为能力范围,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应该撤销,据此,小余的父母可以让乞讨的老人将收到的钱返还。尽管这位乞讨的老人称已认不出给钱的小姑娘,但他承认接受过2800元钱,只要小余能认出这位老人,就不难证明小余送钱给乞讨的老人的事实。
(《法制晚报》1.14 赵友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