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本来是为了堵塞采购过程中的腐败,但它却被人为演化成外表合法、实质违法之举,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被恶意操作,甚至达到了群体腐败
此外,在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评估及公共资产的拍卖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现象――招标前已经确定了中标人,招标只是为了穿上程序合法的马甲。如此现象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程序合法成为实质违法的遮羞布。
如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形象,致使阳光条款失去了阳光效应,为一些人肆意侵吞公共财产提供了便捷通道,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在扩大内需、政府投资和公共服务扩大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规制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通过完善法律和加强社会监督,让阳光程序真正阳光起来。
(《工人日报》1.15 郭振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