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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程序真正阳光起来

2009-0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政府采购属于大宗定向购买,按照规定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招标投标,只要满足了三公原则,履行了招标投标程序,就符合法定程序。

这个规定本来是为了堵塞采购过程中的腐败,但它却被人为演化成外表合法、实质违法之举,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被恶意操作,甚至达到了群体腐败

的程度。2007年7月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窝案”就是典型一例。

此外,在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评估及公共资产的拍卖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现象――招标前已经确定了中标人,招标只是为了穿上程序合法的马甲。如此现象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程序合法成为实质违法的遮羞布。

如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形象,致使阳光条款失去了阳光效应,为一些人肆意侵吞公共财产提供了便捷通道,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在扩大内需、政府投资和公共服务扩大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规制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通过完善法律和加强社会监督,让阳光程序真正阳光起来。

(《工人日报》1.15 郭振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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