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这明显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两部收容教育的规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理应失效。
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再行对卖淫、嫖娼人员加重处罚。而且,“收容教育”违背行政法“一事不两罚”原则,是两重处罚。
而且,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因此,它对公民权利造成了巨大威胁。我们期待,收容教育也尽快寿终正寝!
(《东方早报》1.9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