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一个月前订购了一套期房,由于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签订了认购协议,父亲交了2万元定金。两个星期后,父亲被查出患了肝癌,已到晚期。他认为买房已毫无意义,治病需要花钱。于是我们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定金。但房地产公司却说,根据定金罚则,这笔钱不能退还。请问,我们能要回购房定金吗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信中所涉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你父亲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且收取了数目不菲的定金,系违法行为,认购协议也将因此而无效。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因此,你们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你们还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你父亲身患肝癌,急需巨额治疗费用,现在的情况与你父亲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发生显著变化,你父亲已经丧失了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你父亲不买房并无过错,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房地产公司应当将2万元购房定金退还。
(《检察日报》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