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
众所周知,当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不能“随人走”,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基数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数额自然迥异。草案规定“随人走”的政策只不过是将应当属于劳动者的保险金还给了劳动者,并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实质。笔者建议,草案可以考虑规定“劳动者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的地区”,即“随人选”的社保模式。
以上海和四川为例。2007年,上海市比四川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1100多元。按草案的“随人走”政策,四川农民工会大量流入上海,使上海平均工资出现下降,同时上海本地工人的福利待遇也会随之下降,可能会降低劳动者的最终保障。而倘若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选择缴纳社会保险的地区,无论是上海的劳动者还是四川的劳动者都将在退休时获得同样待遇,这不但在竞争的基础上实现了统筹,而且符合基本的公平观,更不会降低上海地区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保待遇。
(《检察日报》2.2 丁广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