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阿姨说:是我用自己的钱和精力把你养大成人,你妈再也没管过你,连你的嫁妆都是我给办的。你只是在结婚时把你妈接来住了几天,以后她病了,你回家乡照顾过她一阵。除此而外,你们再也没有其他联系了。小阿姨还拿出几份知情人写的书面证明,说鲁女士工作几十年从来没有享受过探亲假回乡探母;小姨父去世时鲁女士夫妇送的花篮署名女儿、女婿等。而鲁女士的代理人也拿出几份知情人的证明,说鲁女士“阿姨”、“姨父”的称呼始终未改,户口簿上以及各种登记表上写着的都是姨甥关系。
审理此案的袁月全法官说:小阿姨对鲁女士尽了全部抚育之责,鲁女士也始终把小阿姨当作家庭主要成员,并且小阿姨在丈夫去世后没有申请享受孤老的待遇。可见在她俩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具备了收养关系的实质内容。而自从鲁女士与小阿姨共同生活开始,她的生母从未承担任何抚育义务,显然她与生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实际消除。至于她始终“阿姨”不改口,只是一种习惯称呼而已,并不能改变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她俩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当确认。
(《新民晚报》2.15 潘巳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