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交付讨论以及实施前后,关于该法律的争论,“最低工资标准”曾是焦点之
最低工资标准在现阶段所起到的作用有两点。其一是纠正前些年劳资关系中,用工单位过度挤压劳动者收入的状况,增加社会公平;其二是给予劳动者对收入稳定的预期,从经济上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感。在目前状态下取消该法条,无疑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打击劳动者乃至全社会的信心。
虽然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或保证工作岗位不消失是当务之急,但劳动者对未来的稳定感与安全感,恐怕更重要。工作岗位随着经济的起伏总是有办法解决的,而这种稳定感与安全感,以及对社会公平的期望一旦失去,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与资源才能逐渐恢复。
在这个全国需要共度时艰之时,用减税、退税,以及放宽竞争领域与管制的方式,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与经济环境,将会起到比“取消最低工资标准”更有效的作用。经济困难之时,不应该是压缩权利的“契机”,那些以牺牲职工权益保经济增长的说法,值得警惕。
(《新京报》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