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向朱某借钱,遭拒绝后即起意串通汪某绑架朱某的女儿勒索钱财。当日下午,贺某从小学将朱某的女儿骗至家中,接着,贺某写好一封勒索朱某的恐吓信,由汪某送至朱某单位的门卫处。后两人又将朱某的女儿转移至公园,因其哭闹,汪某遂将其放走,并打电话告知朱某其女儿已回家。请问,贺某、汪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
【律师解答】: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人质,而是否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等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本案中,贺某、汪某采用哄骗的方法,将被害人绑架离开学校并置于两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然后贺某又让汪某将勒索信送至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单位,贺某和汪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其在绑架人质后因人质哭闹而没有危害人质并主动放其离开的行为,并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成立,只是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