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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农民工并无“退路”

2009-02-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有人说,土地的官办集体所有制就是农民工的退路,他们找不到工作就可以回去种田,所以千万不要搞什么地权归农,免得农民鼠目寸光、吃喝嫖赌把地卖了就断了自己的“退路”。目前农民工失业潮的出现,似乎使这种说法更时兴了。对此种说法,笔者明确反对。

警惕以“有退路者”为理由的歧视

如果我们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并以此为前提来设计制度和政策,那就会有强化对农民工歧视的可能。事实上,年前这一波农民工失业过程就显得相当没有规则:很多倒闭的工厂只是事实上“关门停工”而并未经过破产停业的相关程序,一些厂商更是突然“失踪”,工人没有得到被解雇的事先通知,没有缓冲期,没有遣散费,甚至有的欠薪都未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也不起作用,使得到处排起了“退保”的长队……

虽然很少人明说,实际上,把农民工看成“有退路者”,确实是一些人对失业农民工的善后工作漫不经心的重要心理原因。我就曾听到一位官员宣称:农民工用不着遣散费,“他们可以回去种田,他们反正是有‘退路’的”。还有一位学者,甚至把这当成是我国比西方国家更能经得起经济危机冲击的“成功经验”,而且这个“成功经验”更证明我们千万不能把地权交给农民,这真可以说是“低人权优势”的危机版了。

的确,与发达国家“难以对付”的工人相比,我国的农民工平时就是“候鸟”、“两栖人”或“流动工人”,碰到危机让他们“流动”回去就是了。但这真的可持续下去,成为我们可以炫耀的一种反危机“优势“吗?

走出社会保障的“负福利”困境

我认为,真正要讲保证失业农民工的“退路”,那就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保障农民地权、制止“圈地运动”(而不是相反地“只许官圈,不许民卖”)来保障农民可以“自由地返乡务农”;另一方面,为失业但未返乡的在城“待业”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由于真正回乡种田的农民工只是极少一部分人,2007年时“回流”农民真正种田的就不过十分之一(15.6%中的1.6%),因此后一方面应该更为重要,而且今后会越来越重要。我们不能永远以农民工“失业了就回去种田”为假设来制定政策,“正常的”失业保险和待业期居住问题应当进入我们的议事日程了。

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这些年各地都有了一些“三方统筹”账户的规定。但是,一些制度缺陷却使这些安排往往变形、扭曲,甚至变成我过去指出过的那种“负福利”困境。这次农民工失业潮出现后发生的返乡农民工退保现象就是一个典型体现。

本来社保账户在农民工正常就业、拥有正常工资收入时并不体现保障功能,这一功能应该在他们失业时体现出来。但是现在却相反:由于农民工社保账户不能异地接续,他们在业时号称是有“保障”的,一旦失业反倒没了“保障”,如果不取出自己被强制储蓄了的那部分工资扣除,就等于额外遭到损失。而事实上即便他们退保,也只能取回自己的工资扣除,国家财政出的部分、尤其是企业为自己出的那部分都取不出来,而被留在当地社保基金之中,这等于是用农民工、而且是失业农民工的钱来给“城里人”增加福利基金。有人分析说,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乐于保留这种明显的制度缺陷的利益动机。而这不是典型的“劫贫济富”、“取弱补强”,典型的“负福利”吗?应该说,既然可以建立这样的统筹账户,就不能说没有财政能力了,仅仅解决“接续”问题并不需要增加投入,这就看你是不是真想为农民工建立“退路”了。

给农民工在城里也留条“退路”

再者,农民工如今在既没有廉租房又不断“清理城中村”、摧毁“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很难有自己的住所,大部分住的是打工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工棚,这不但使他们无法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也削弱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因为一离开企业就无处安身,他们事实上无法“待价而沽”、“择木而栖”,而只能在接受任何条件留在企业里和离城返乡二者间作出选择。而今天,在失了业又不愿或不能返乡的“待业”农民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在居住方面给他们在城里也留条“退路”呢?

总之,对于农民工的“退路”问题,也许由于“国情”所限,人们还无法要求过高,但至少,如果国家不能对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起码不要在危机时期进一步取消他们的“权利”吧。

(《经济观察报》2.23 秦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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