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设,多年来一直步履蹒跚。今年初,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制定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吁求,相关部门的回应是,“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面临一些基本的障碍,如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等。
的确,建立财产申报制
度,我们还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相关制度的配套、执行成本,甚至人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对公民知情权的需求、反腐败严峻形势的挑战,尽快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公共需求。
应当强调,在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时机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有“政治决断”,即要不要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不应被立法时机和执法可能遭遇的挑战拖住后腿。
这里需要区分“决断”和“立法”的差异。“决断”是主权者或其代表对涉及政体生存的根本性问题的判断与决定,是原则性、方向性和总体性的;“立法”则是在“决断”之后的制度技术上的落实。
(《新京报》2.21 王锡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