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尚不能对这种变化作过高的评价。首先,
其次,此次修正案中将“影响力”作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的犯罪要件,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影响力”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很难有具体的标准。正如有人大代表指出的,是不是以“影响力”来界定特定关系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从事犯罪的行为,可能还需要更加严谨的论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只是打击腐败犯罪的工具,其预防犯罪的功效有限。要杜绝腐败,根治领导身边人犯罪,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来保障官员无法腐败,不能腐败。
(《东方早报》2.27 傅蔚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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