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法官必须讲政治,否则法官不能发挥作用,法院不能回应社会的正当诉求。但讲政治有个限度,就是司法规律。我们必须符合司法规律,在这个前提下讲政治,越多越好。
法院讲“司法为民”这个政治口号,但从司法规律的角度来说,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在为人民服务上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它的被动性。法院是以
被动性服务为主的,法院一旦主动服务就违反了司法规律,因为司法之所以有权威,就在于它能够赢得人民的信赖。信赖靠什么?信赖主要靠中立。人们相信什么事情到了法院,法官会不偏不倚地依法裁判,如果人民有这样的信念,司法就有权威。如果主动服务,就失去了中立性,一旦失去中立性,司法就不会有权威,这是司法规律。
所以,法院主动服务或者司法能动性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社会科学报》2.26 郑成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