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民事赔偿优先”重在落实

2009-03-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民事赔偿优先,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受害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食品安全违法事件为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他们需要违法者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然而,如何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还有不少法律技术上和思想观念上的难题。

一个违法者的几种法律责任在认定时间上往往有明显不同,该如何保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呢?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时间短效率高,而刑事责任的认定相对要慢得多。而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其结果往往是罚款和罚金早已执行完毕,上缴国库了,民事赔偿数额才能确定下来,而此时违法者可能已经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了。

还有,如果违法企业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确定以后,民事赔偿责任尚未明确之前,即依法宣告破产,又如何确保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实现呢?事实上,三鹿事件的处理就已经遇到了上述难题。一方面大量受害者的民事诉讼无人受理,民事赔偿责任悬而未决,另一方面法院对三鹿的罚金判决即将终审,并且三鹿已被法院宣告破产。类似情况,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如何落到实处?

(《民主与法制时报》3.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