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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遮盖”应慎行

2009-03-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收看香港电视节目尤其是新闻节目,在遇到所谓“敏感”问题时,电视信号常常被遮盖,这种做法令观众颇不舒服,颇不满意。

其实,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今天的民众已经不是过去的民众了。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也清楚自己该支持和拥护什么。境外媒体谈论的一些“敏感”问题,不外乎党的执政地位、人权、社会公

平以及贪污腐败等几个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今天的民众已有自己的判断,不是他人可以轻易蛊惑的。中国人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他们的选择绝不会因谁的评论而改变。如果对自己有充分的自信,还有什么问题怕别人评头品足、要对自己的人民遮遮掩掩呢?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遮盖电视频道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越权,而公权力的越权行为必然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电视遮盖作为一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它侵害了公民学习的权利、获取事实真相的权利、了解他人思想观点的权利,最终损害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常说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在“遮盖”境外电视信号这件事情上,能否也听听群众意见,贴近一下群众,相信一下群众?

(《同舟共进》2009年第3期 朱征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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