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张某给了李华1000元治疗费。李华认为,自己被狗追撵造成了伤残的后果,狗主人应承担
法院认为,此案发生时,虽狗的主人不在场,也无任何其他目击证人,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可以证明原告李华不是为了图方便才跳的窗。张某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却给原告1000元钱,违背了基本生活常理。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张某赔偿原告3万元。
(《上海法治报》3.9 范春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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