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种“双规”绝大部分都是悄然进行的,一般人的感觉就是“进去了”,仿佛等同于进入了法律程序,由检察机关
然而,一般党政机关单位(或特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限制人身自由么?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任何人、任何社会团体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而无权超越宪法和法律吗?由党的纪委执行“双规”的范围,据说在某些地方已经由党内扩大到党外,由“干部”扩大到“群众”,成为“法外之法”;但即使只限于党员干部,实施这种拘禁式管理,不也是于法无据吗?
有的朋友说:“双规”还是行之有效的,你这提法是要给反腐败设置障碍呀!问题提得够严重。然而,还有什么能比执纪执法过程中越出宪法和法律的措施更严重吗?
(《炎黄春秋》2009年第3期 邵燕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