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特别是“明星违法代言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叫好者有之,为明星鸣不平者有之,认为规定虽好但难操作者亦有之。其实,许多人是误读了此条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违法者并非专指明星、社会名流及知名人士,是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明星们只是“个人”中的一部分,法律没有封杀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食品广告,只是强调要规范其代言行为。
(《健康报》3.17 王锡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