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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欺诈应纳入司法追究

2009-03-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浙大“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中,涉案课题组曾申请过总额达百万元的学术经费,这些经费与造假论文是否有关联,是否应该追缴,目前仍未明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即使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处罚措施也仅为限制该项目负责人日后的新项目申请。”(《21世纪经济报道》3月1

7日)。

如果明知资助经费用于造假,却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就是无原则的纵容。

目前,我国学术资助基金的管理存在两大问题。其一,资金管理不透明。虽然在申请基金项目、下达课题任务时,项目资助方十分明确地规定了资金该怎样具体使用,甚至细致到提取多少人头费,但是,当经费到达研究者手中之后,挪用资金、用各种发票冲账变现资金,就成了研究者各显神通的舞台,学术资助经费有相当比例(以“合法”的提成与其他报销方式)流入研究者的腰包。其二,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迄今为止,司法还未进入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领域。

毫无疑问,在认真追查浙江大学这次论文造假事件中,有关基金和项目是否资助了造假论文,查明这些资金的具体流向,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则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这或许是落实“零容忍”的第一步。

(《新京报》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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