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秋节,我公司给每个员工发放了200元某超市购物卡。今年2月我到该超市用购物卡买东西时,营业员称该卡已超过了有效期,不能再使用了。我这才发现,该购物卡背后标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我多次交涉,超市均称该购物卡已作废不得再使用。请问,超市购物卡上标注的有效期,对顾客有约束力吗?
【律师解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超市在购物卡上标注有效期限的行为即是超市的单方声明,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该声明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购物卡实质上是顾客预先支付价款后取得的付货凭证,超市在其经营期间应当根据购物卡面值向顾客发货。如果超市单方拒绝发货,那么顾客可以要求超市按购物卡面值向顾客返还现金,如果超市拒绝返还现金,顾客可按不当得利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日报》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