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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何时不再难

2009-03-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汤泉是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06年8月5日出差期间不慎摔倒,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膝挫伤。3个月过去,膝上的伤一直没有好,汤泉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膝髌骨股关节损伤、左膝髌骨半脱位、左膝慢性滑膜炎。

病情的严重性超出了汤泉的想像,后来经过咨询得知,自己的这种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于是,他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书。2007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汤泉为工伤。随后,汤泉所在的科技公司,以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依据初诊诊断证明进行工伤认定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撤销了原工伤认定结论。汤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一审期间,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汤泉为工伤。汤泉所在的科技公司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新的工伤认定结论。汤泉所在的科技公司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处理程序繁琐、处理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的维权制造了层层障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达到13项;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甚至要多达21道程序,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超过1300天。在黄乐平他们经历过的案件中,工伤职工历经10年时间维权仍然没有拿到赔偿的并不鲜见。

“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得不到赔偿、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以至于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黄乐平说,“更加令人心痛的是,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利用工伤处理程序的繁琐,使案件久拖未决,以此来消磨工伤职工的维权意志,最终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用人单位这种程序战术,同时也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为了防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恶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黄乐平建议,法律应该制定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制日报》3.19 黄洁 朱雨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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