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遭遇尴尬
2007年2月4日,上海的焦辉耀(化名)因装修房屋需要购买木地板,参加了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热线)在长宁路多媒体生活广场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他与参展商上海奇林木业有限公司(奇林木业公司)达成购买75平方米二翅豆实木地板的意向。
3月
哪知,装修完毕并入住8个月之后,焦辉耀发现地板有起壳现象,剖开余料后发现仅贴面是二翅豆木料,贴面以下是别的木料。实木地板成了贴面地板,这显然是假冒伪劣商品。
销售商“失踪”团购组织者拒赔
焦辉耀立即与奇林木业公司交涉。奇林木业公司的业务人员先是不肯承担责任,后又玩起了“失踪”。最后得知,奇林木业公司是皮包公司。
焦辉耀又与上海热线联系,上海热线理直气壮地回答说,他们只是交易的中介方,商品有质量问题应该找销售商,不应该找中介方。
焦辉耀认为,上海热线没有理由推诿,因为他们具有营利事实。而且,上海热线隶属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www.online.com.cn)网站,曾多次组织团购活动,名气很大,他是冲着它才参加这次团购活动的。它都不肯负责,谁还肯负责呢?
焦辉耀还了解到,上海热线除了在网上发布团购信息,还与参展的销售商签订了合同,根据该合同收取了场地租用费,分摊了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还收取了保证金。
经过数月交涉无果后,2008月6月焦辉耀将奇林木业公司、上海热线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货款15131元。
法院审理 支持消费者
2008年7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海热线的代理律师到庭应诉,奇林木业公司缺席。
在法庭上,上海热线代理律师不否认销售商向焦辉耀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承认自己负有连带责任。他们说,上海热线只是一个中介组织,他们在交易中所起的只是居间作用,上海热线的法律地位与展销会举办者不同,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焦辉耀应该直接向售予地板的奇林木业公司主张赔偿。
由于各说各的理,法院只好休庭。
10月20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奇林木业公司应该给予焦辉耀赔偿。
上海热线举办的团购活动,就其运作方式、交易的基本流程、相关费用的收取而言,与一般商品展销会相似,而不具备居间服务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而且,上海热线与奇林木业公司签订了双方合同,根据合同收取了场地费,分摊了人工费,却未对参展商尽监督、管理的义务,具有过错。两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焦辉耀要求奇林木业公司和上海热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销售商奇林木业公司赔偿原告焦辉耀货款15131元;判定网络团购的组织方上海热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至记者截稿时,奇林木业公司还是无影无踪;上海热线也未能赔付。焦辉耀已经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与生活》2009年3月下 郑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