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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贪官轻刑化是顺应民意

2009-03-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严格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以防止贪官轻刑化。(《羊城晚报》3月20日)

贪官轻刑化是个事实,舆论对此多有质疑。有媒体曾对2004年以来的一些重大贪污腐败案件进行了量刑统计,发现那些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贪官,几乎都

被判处死缓。至于一些贪贿数字较小或是渎职侵权行为并未产生巨大社会影响的被告,在自首或立功之下被直接判缓刑甚至免刑的个案更是屡见不鲜。

尽管媒体对“两高”的“意见”有种种不同的解读,但在笔者看来,“意见”最具实质意义的规定就是,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若不加区分而对贪官的“自首、立功”照单全收并一律给予轻判,势必带来司法的极不公正。如有的贪官为求轻判,可能通过花钱购买等非法途径去弄到一份“立功材料”,有人也会顺应贪官这个市场,干起倒卖犯罪线索等立功材料;若贪官在被查处之前就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司法官员,为免自己将来东窗事发,可在职位上留心保存几条犯罪线索以备将来立功之用。

“意见”将“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这四种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明确规定不得认定为立功。应当说,这一规定点到了贪官轻刑化的要害。公众应在认可此“意见”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对司法的监督,让“意见”能够落到实处,真正遏制住贪官轻刑化的司法怪现状。

(《羊城晚报》3.21 王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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