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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情人买房,是合伙还是赠与

2009-04-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贾先生与尤女士1998年11月结婚,两年后生了一个女孩,后贾先生下海经商,夫妻关系慢慢疏远。

不久,贾认识了20多岁的冯小姐,不久两人同居。2005年4月,冯小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为500多万元。贾先生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房产公司汇入170万元,又开具了收款人为冯小姐的10万元银行本票一张。后冯

小姐发现贾先生是有妇之夫,两人关系开始恶化,最终分手。2006年9月,冯小姐将房屋以低于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

贾先生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驳回了他的请求。

几个月后,贾先生又以与冯小姐存在合伙协议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小姐返还他的投资款180万元。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得知丈夫“维权”失败,虽说夫妻关系不好,但这笔钱毕竟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女士以丈夫贾先生和冯小姐作为共同被告,将他俩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间存在赠与关系,遭到被告冯小姐的否认,而贾先生亦未到庭认可。从贾先生为催讨此笔款项在另外两案诉讼中的陈述中均能看出贾先生的意思是,给冯小姐这笔钱是用来合伙投资炒房,并非赠与。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就这笔款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不予认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3.25 梁志明 袁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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