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4年(18岁)起在某农机制造厂工作,后停薪留职到外地打工。2009年春节,我回到家乡,得知制造厂已在2006年底被当地一家股份公司兼并,原工厂人员全部被接收并与新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合同。我找到新公司,要求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领导告诉我,该厂在2007年1月连续登了3天的报纸,要求原厂职工限期在
【律师解答】:
新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可知,对于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应当是在通过直接通知、邮寄通知无法通知到,也就是在被通知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这种公告通知的方式。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接受你们厂的新公司并没有采用直接通知和邮寄通知的方式,不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因而该通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仍然有权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与新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不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日报》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