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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表上签字消费者索赔被驳

2009-04-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0月8日,王先生到北京福丽特家居城购物时,看到一家商户打出了北新塑钢专卖及国庆期间折扣的广告,及假一赔十的承诺。王先生便与该商户签订《建材买卖合同》,购买了一批北新牌塑钢门窗,总价款为5400元。

订购的塑钢门窗安装到家后,王先生发现该塑钢门窗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后来他多次找商家及厂

家协商,厂家派技术人员到家中现场查看检测,发现这批塑钢门窗属假冒伪劣产品。

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福丽特及商户共同给付十倍的赔偿款5.4万元。

庭审中,福丽特表示,王先生和商户在《顾客投诉登记表》上签字,解决办法一栏中标明:经双方协商赔偿客户800元,一次性解除合同。因此,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该商户的行为构成欺诈,但由于王先生曾在投诉登记表中签字接受了800元的赔偿方案,法院据此驳回了讨要多倍赔偿的请求。

(《法制晚报》3.29 李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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