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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协作伙伴”就是友好国家吗

2009-04-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有读者问,最近在有关对外交往的报道中,经常看到:我国与某国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提法,有时则是“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战略性友好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等。这些外交语汇的内涵是什么?他们有何不同?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陈

玉刚解释说,在国际关系中,“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战略性友好关系”等提法都是表述国际上国与国之间友好关系的概念。上述概念之间并没有截然的不同,只是其中核心词汇的含义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全面”,意指相互关系的综合性,从军事到政治,从经济到文化,这种两国间关系可以包含所有国际活动的内容。“战略”或“战略性”,强调双方关系中在一些重大关键利益上的互相支持,譬如,双方都赞成国际关系的多极化和民主化,并且能够在促进这些重要国际关系目标的实现上给予互相支持。它也指双边关系具有重要的全球地位,例如,同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政治经济力量,中国和欧盟的关系就具有战略性意义。“合作关系”是指不对抗,求同存异、互利共赢。“伙伴关系”是既非结盟、又非敌对的合作关系,它是建设性的,而非排他性的。“友好关系”则强调是一种朋友关系。譬如,由于有共同的国际正义要求,处于相同或相近的发展阶段等,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就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兄弟友谊关系。这些词的不同组合,赋予了各个概念各有侧重的内涵。这些概念广泛地出现在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和报道中,说明我国外交工作的全面性。

(《解放日报》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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