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我借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上三个月的利息在下三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此后,虽经我多次催收,顾某均以无钱还为由拒付本金与利息。我想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是
[律师解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知,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因此,你和顾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的利息应予剔除。
(《检察日报》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