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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考勤难证公司清白

2009-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市民陈先生1994年4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前两年,由于经营有方,公司的业务量大幅增加。从2006年3月起,陈先生几乎每个双休日甚至法定假期都要加班,而且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起初,他对加班没什么怨言,但是工资卡上却迟迟没有加班工资的踪迹,而询问公司也得不到答复。陈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自己加班工资共计3600元左右。

而该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电子考勤记录,以此反映出陈先生真实的工作时间。该电子考勤记录的时间是陈先生每日出入单位的时间。公司表示,陈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小于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公司认为,陈先生只有少量的加班,公司也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而且当初双方是通过协商,以提供免费就餐及食物的形式替代夜班津贴,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则认为,该数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考勤记录与公司提供的手工考勤记录以及每日工资结算表均无法对应,而每日工资结算表作为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所以法院不确认该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明效力。近日,青浦区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请。

目前,电子考勤尽管带着鲜明的时代特征走入司法殿堂,但实践中由于对于电子证据真伪认定上还存在困难。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异议。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出台《电子证据规则》及设立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以解决电子考勤认定障碍。

(《上海法治报》4.10 陈颖婷 夏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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