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该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电子考勤记录,以此反映出陈先生真实的工作时间。该电子考勤记录的时间是陈先生每日出入单位的时间。公司表示,陈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小于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公司认为,陈先生只有少量的加班,公司也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而且当初双方是通过协商,以提供免费就餐及食物的形式替代夜班津贴,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则认为,该数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考勤记录与公司提供的手工考勤记录以及每日工资结算表均无法对应,而每日工资结算表作为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所以法院不确认该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明效力。近日,青浦区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请。
目前,电子考勤尽管带着鲜明的时代特征走入司法殿堂,但实践中由于对于电子证据真伪认定上还存在困难。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异议。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出台《电子证据规则》及设立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以解决电子考勤认定障碍。
(《上海法治报》4.10 陈颖婷 夏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