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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人公文”被判侵权的意义

2009-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重庆奉节县民政局因在对上访者反映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中使用“耍赖”等带侮辱性的语言,日前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名誉侵权,赔偿卢从阳精神损失费2万元。

我们的普法宣传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不过,在进行普法的时候,政府机关往往是高高在上,普法的对象则是普通民众,仿佛不懂法和不守法的天然是普通

民众。但从奉节县民政局的所作所为来看,普法的重点对象其实更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大概连“侮辱”、“诽谤”的概念都搞不懂,所以在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的时候,他们浑然不知。法院判决民政局的公文对公民构成侵权,是一种警醒,有助于政府工作人员更认真细致地学习法律。

当然,法院的这一判决,不光是在普法,更是在提醒政府工作人员守法。那些动辄以“诽谤罪”抓人的大小官员,更应当清楚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违法。明知违法而为之,便是不守法。所以,此案被判侵权并赔偿,也提醒着有关人员:违法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北京青年报》4.9 杨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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