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不可行性研究”有助于避免犯错误,所以,一些国家的议会有一项规则:在法案表决前最后一轮辩论中,赞成者发言限五分钟,而反对者的发言不受时间限制。在立法过程中如此重视倾听“不可行”的意见,且从制度上加以特别保障,说明不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和必要。
现今的许多事,确实需要从“可行”和“不可行”两方面研究。做出一项决策,无疑是事先进行了许多研究的,理由一定也相当充分。但是,如果这一过程是在先入为主的基础上进行,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筛选,仅留下支持某一主张的正面依据,无视反对意见及依据,则犯了“偏听则暗”之大忌。其实,“反方”的说法往往使人耳目一新,促使人能换个角度想问题。有些意见,几乎像一个“不可行性研究”的质疑提纲,只有在回答了这些问题或重做调整后,决策才变得立论坚实,无懈可击,实施起来才更顺利。这样做,虽然一时添了些麻烦,但将十倍百倍地减少日后的麻烦。因此,对重大法律、政策和决策,正式地确立“不可行性研究”制度,极有必要!
(《北京日报》4.6 嵇立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