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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妻子联手讨伐“第三者”

2009-04-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守护家庭反被“第三者”起诉

沈琳(化名)今年32岁,湖南常德人。19岁那年她与李勇相识。两人相处了一年后,沈琳不顾家人反对,和李勇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沈琳沉浸在李勇无所不在的爱护之中。回忆起曾经幸福的时光,沈琳告诉记者,以前,她的手和脚都会有冻疮,

婚后,李勇每到冬天就会给她买来各种各样的冻疮膏,每天烧好热水,给她烫手烫脚,还会用捂得热热的手不断帮她反复揉搓。

结婚7年后,李勇的事业渐渐有了新的起色,脱离了原来的公司,自立门户当起了老板。于是,李勇总是对沈琳说:“你好好在家带孩子就行,挣钱的事情交给我,一定让你们母女俩吃好穿好。”沈琳也就心甘情愿呆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

李勇的生意渐入轨道之后,回家的时间慢慢变得晚了,一些不好的传言传入了她的耳朵。但沈琳一直认为那是李勇生意上的应酬,并没放在心上。

但此后的李勇经常喝得酩酊大醉才回家,还有一次他竟然满口酒气地对沈琳提出了离婚,之后便出门了。伤心的沈琳怕李勇出危险,便紧随其后跟着,没想到却看见李勇进入了另一个住宅小区……

沈琳心想,再不保护这个家,就完了。没想到,还没等沈琳出手,她竟然先接到了“第三者”的电话。那个女人毫不掩饰、开门见山地告诉沈琳说:“我爱上了你老公”。

沈琳通过调查得知,打电话的这个女人叫丽丽,25岁,是一名公务员,她是在一次业务招待的酒会上认识李勇的。为了维持自己的家庭,沈琳决定与这名“第三者”搏一搏。

沈琳咨询律师,是否能在婚姻上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能对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进行起诉?但律师告诉她,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即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确定了“在离婚诉讼中,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也是夫妻中过错方的责任,和“第三者”没有关系。

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于是沈琳找到了丽丽的单位,向其单位领导说明此事,希望能借此让这个女人知难而退。没想到,不久沈琳竟接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通知她被起诉了,理由是扰乱他人工作、毁坏他人名誉,并要求沈琳作出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我真想不通,我还被‘第三者’起诉了?我是受害者,为什么没有法律能惩罚那些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

偷拍资料不具法律效力

不到30岁的张妍,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会出现在“反第三者联盟”中。此前,外貌美艳的她和丈夫一直相敬如宾,他们的家庭战争始于一部手机――她在丈夫手机里看到多条肉麻的短信。张妍和丈夫因此上演家庭大战,但面对张妍的质疑,丈夫却总是一口咬定:自己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并没有越轨行为。

不得已,张妍开始查询老公的通话详单,还暗地里请人拍了丈夫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手握证据后,张妍本来打算把丈夫诉诸法庭,可律师告诉她,即使出示通话详单和丈夫与别人出双入对的照片,也不能直接证明丈夫与对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这时,张妍才知道,用法律讨伐“第三者”是十分的艰难。

三百人集体阻击“第三者”

今年3月8日,湖南省首个“反第三者联盟”成立,成立这个民间组织的是5个深受“第三者”伤害的富商妻子。这个自发的民间组织呼吁,国家应尽快立法制裁“第三者”,增加受害者对“第三者”的民事索赔权。现在,联盟成立还不到一个月时间,已经发展到300多名,其中有富商的妻子,也有公务员的妻子。

联盟法律顾问李健律师说,如今,“第三者”已有恃无恐,不断地侵犯别人的婚姻家庭,而仅依靠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肉搜索”等,远远不能对婚姻家庭破坏的罪魁祸首进行有效的预防、警戒和打击。根据网站的一项调查,每9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正在遭遇“第三者”侵害,“第三者”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现象。

一般认为,只有发生了性关系才算“第三者”。李健告诉记者,“可毕竟抓奸在床太难了,所以我们觉得对待‘第三者’问题应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李健分析说,女人在维护自己比性命还重要的夫妻关系中,若把沉重的举证负担交给她们去行使,明显不公。而涉案“第三者”,如果真的没有瓜田李下之事,应该对其与对方配偶频繁通话、出入宾馆等行为给予一一的澄清,“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程序公平,也是对受侵害女人的同情”。

(《法制周报》4.7 郭薇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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