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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存诉讼时效盲点

2009-04-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1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去年孙先生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
余元。

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负责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是像孙先生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近来,北京各法院受理大量类似案件,北京房山法院一庭长说,如果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来追溯10年甚至20年前的企业用工制度不科学,这么判下去有些企业将不堪重负甚至被判垮。希望最高法院在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时,考虑到这一点。

(《北京青年报》4.15 李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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