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托人购物买到假货,损失由谁承担

2009-04-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朋友陈某去云南旅游,我给她2000元托她帮我买一块玉。回来后,她替我带回了一块很漂亮的“玉石”。邻居说这块“玉石”是假的,我遂找有关部门鉴定,结论是该“玉石”是仅值十几元的假货。

我找到陈某,她说自己是在一小摊上买的,她自己也花1200元钱买了一块,并出具给我两块玉石价格3200元的信誉证。我

们根据信誉证上的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回答说查无此人和营业执照。

我认为,陈某在当地一小摊上购买玉石这样的贵重物品,对我的委托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赔偿我的部分损失。但陈某拒绝赔偿。请问,托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损失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你委托朋友购买物品,但没有对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心存故意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排除的。但她购买这样贵重的物品,却没有在大商店买,而是在小摊上买,可以认为是有过失的。但她毕竟是在有营业执照(尽管是假的)的小摊上买的,同时也索取了信誉证,且她本人也买了同样的物品,因而,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她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你赔偿的义务,你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

(《检察日报》4.18)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