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陈某,她说自己是在一小摊上买的,她自己也花1200元钱买了一块,并出具给我两块玉石价格3200元的信誉证。我
我认为,陈某在当地一小摊上购买玉石这样的贵重物品,对我的委托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赔偿我的部分损失。但陈某拒绝赔偿。请问,托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损失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你委托朋友购买物品,但没有对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心存故意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排除的。但她购买这样贵重的物品,却没有在大商店买,而是在小摊上买,可以认为是有过失的。但她毕竟是在有营业执照(尽管是假的)的小摊上买的,同时也索取了信誉证,且她本人也买了同样的物品,因而,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她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你赔偿的义务,你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
(《检察日报》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