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周小姐进入上海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这期间,公司为她支付了800元培训费,经过2个月的学习和考核,周小姐获得了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
事后,公司与周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对是否该返还“从业证书”发生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以争议不属仲裁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后,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人才中介员证书是周小姐经过自身努力而取得的智力成果,证明周小姐有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尽管周小姐获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原告公司支付,但证书所有权并不因此而发生转移。4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这家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请。
(《人民法院报》4.17 李鸿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