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的明确规定,民政、卫生、公安、部
从当前的情况看,只要家人或单位愿意出钱,精神病院都会收治,根本不在乎送进来的是不是精神病人。把公民的自由交给精神病医生来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与法治精神明显背道而驰。
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即使对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某个部门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安置之后,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这个部门必须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强制安置须在安置后的第一天结束之前由法庭作出决定。在这个期限之后,没有法庭的决定,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南方周末》4.16 黄凯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