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2月24日,化工公司向上海南汇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并赔偿其邮资费10元及精神损失费10元。2009年2月17日,南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方邮寄的特快专递信件,注明收件单位为某镇人民政府,它已经具备了邮件需填写收件人的必要要件,镇政府以邮件无具体人名为由予以拒收,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9年2月27日,上海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南汇区某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赔偿精细化工公司邮资费10元。
(《工人日报》4.20 富心振 傅佩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