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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网聊被辞,妥当吗

2009-05-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8月底,李小姐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2008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2008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

审维持原判。请问,用人单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李小姐所在公司为加强管理、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报》4.30 吴艳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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