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2日,朱某在重庆市武隆联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朱某在其当班期间曾两次脱岗并发生一起同事员工的办公桌被撬事件。2008年12月,武隆县联通公司根据该公司制定的《保安管理制度》规定对朱某作出开除决定。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告武隆联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依据的《保安管理制度》已告知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且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制度》不应作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日前,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武隆县联通公司作出的对原告朱某予以开除的决定。
(《人民法院报》5.12 胡世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