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聘于一家网络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8000元。但2008年6月,公司以金融危机导致资金紧张为由,通知我工资调整为每月6000元。我不同意,反复与公司协商此事,公司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在2008年10月发出通告,说我“缺乏与公司同舟共济的职业精神,拒不服从公司决定,性质恶劣,予以除名。”我打算起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报酬属劳动合同中的必备事项,变更劳动报酬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并需采取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主张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补发被扣工资。你也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发2008年6月至10月的克扣工资。同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由于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您的工资,公司还应加付你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工人日报》5.18 金宏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