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彩霞的起诉理由上看,受教育权被侵犯与姓名权被侵犯赫然并列。相信大多数公众对此事件均有同样的观感,罗彩霞既被侵犯了姓名权,又被侵犯了受教育权。然而在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上,姓名权好找,受教育权难觅。
“姓名权”见诸《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而对于“受教育权”而言,通常法律界认为这是一项宪法权利。于民事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到对“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进而,也找不到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受害人可兹寻求救济的具体管道及赔偿方式。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在公民权利受损面前,实则没有退路。法院更不能面对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时,一脚将公民的司法救济踢到司法的领地之外。以诸多“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为例,侵权人因此给被害人带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极为严重的。在法理上,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遵循的是“非法定主义”原则,即并不是只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权利法院才予以保护,而是要求“有损害就有赔偿”,“法院不得借口某项权利法律无规定而拒绝受理”。
(《北京青年报》5.18 王刚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