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算了这样一笔账:全厂300来名员工中,90%以上是女工;车间厕所有16个蹲位,按新厂规,每名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只有48秒。这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是对劳动者人
如厕限时厂规被迫停止后,按说厂方应该感到有愧并为此自责。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厂方反而抱怨说,“主要是因为部分员工不配合,上完厕所后停留在厕所内,导致其他人上不了厕所。”这种说法荒唐至极。按照厂方规定,每名员工必须在48秒内如厕完毕,谁有这能耐?对此厂方不会算不出,怎能把责任推给员工呢?
“霸王厂规”虽然仅执行了一天,其反映出的却是企业方对劳动者生存权、健康权和劳动尊严、人格尊严的漠视。劳动执法部门必须捍卫法律尊严,对这家外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企业公开向员工道歉。同时,要依照相关法规对其给予经济处罚,以挽回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
(《工人日报》5.19 张永琪文)